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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

时间:2014-07-31 作者:佚名来源:无

导语: 各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委),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: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和职业素质,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,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,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,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,制定了《河南省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禁止行为》(见附件),现印发给你们。请在工作中加强警示教育,强化监督检查,督促执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,减少和杜绝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,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和职业素质,推动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和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。

各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委),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:

   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和职业素质,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,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,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,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,制定了《河南省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禁止行为》(见附件),现印发给你们。请在工作中加强警示教育,强化监督检查,督促执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,减少和杜绝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,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和职业素质,推动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和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。

附件:河南省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禁止行为
 

2014年7月31日       
 

附  件

河南省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禁止行为

(一)不履行注册管理规定的义务;

(二)不履行岗位职责;

(三)未变更注册单位,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;

(四)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,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;

(五)伪造、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;

(六)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或执业;

(七)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;

(八)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;

(九)在执业过程中,索贿、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;

(十)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;

(十一)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;

(十二)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;

(十三)违反工程质量、安全、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;

(十四)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、设备、建筑构配件;

(十五)不按设计图纸施工;

(十六)拒绝或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;

(十七)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、技术秘密;

(十八)对应回避的,不履行回避义务。